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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国家旅游局: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2013年09月13日)


    据国家旅游局消息,近日国家旅游局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咨询会上国家旅游局阐述关于导游、领队与旅行社三者之间的关系。

    国家旅游局表示,一些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对彼此之间的责任关系认识不清。有的旅行社认为,由于临时聘用的导游不是自己的员工,对其带团过程中强迫、诱导旅游者消费等违法行为,旅行社难以控制,因此旅行社对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因临时聘用导游在带团中可能有其他收入,所以旅行社没有必要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国家旅游局提到,旅行社不管是委派属于自己员工的导游、领队,还是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都应认识到,导游、领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代表旅行社,其相关违法、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旅行社承担。因此,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领队的管理。当然,导游、领队作为执业人员,也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导游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障。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有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其垫付团费或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作者:李政杰 来源: 人民网-旅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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