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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讯


祖孙争事故死亡赔偿金 一来二去只好对薄公堂(2013年09月23日)


    近年来,伴随机动车数量激增,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也不在少数,由此带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一起案件,判决交通事故受害人王大(化名)年迈的父母王父王母(化名)获得赔偿金70%份额,死者的儿子张小(化名)获赔30%。
   2012年12月2日,王大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事故责任人共赔偿各项损失共21万余元,款项已交付法院提存。扣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剩余赔偿款18.7万元,王大的父母王老及儿子张小因如何分配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为何爷爷奶奶和孙子争起了赔偿款?原来时年42岁的王大生前于2006年与妻子协议离婚,儿子张小随其母亲改嫁至外地生活,并改姓张。王大的父亲认为,自己2011年被确诊为直肠癌,生活治病所需主要依赖王大。并且在老人心里,孙子改姓了,就不是一家人了,不能分钱。孙子张小则认为,自己在节假日经常去探望生父王大,自己现在又未成年,应该予以照顾。
   原审法院认为:享有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应当为死者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系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在死者的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时,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合理分配。王大与其妻子离婚时张小11岁,王大死亡之前较长一段时间未与张小一起共同生活。从张小更改姓氏来看,张小在新的家庭里得到了较好的抚育与照顾,且其已近成年,故应当减少张小对王大死亡赔偿金的所得份额。王大离婚后与其父母生活较为紧密,王大的父母年逾古稀且无固定经济收入,王父被确诊直肠癌,生活治病所需依赖长子王大,王大死亡后,王大的父母办理丧葬事宜,并交纳各项费用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请求赔偿,因此可适当多分得王大死亡赔偿金份额。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王大的父母分得王大死亡赔偿金的70%为13.1万元,其余30%即5.6万元由张小分得。
   后张小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在其母再婚后,改随继父姓氏,张小与其继父形成了稳定的继父子关系,张小更改父姓也能够说明其与王大之间的生活关系较为疏远;而王大之父母均年逾古稀,更需要王大尽赡养义务,故王大之父母与王大之间的关系相对张小与王大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刘祥彩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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