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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山东出台行政执法监督草案 禁止8种行政执法行为(2013年10月11日)
记者8日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山东首次专门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行政执法监督进行立法规范。针对当前饱受诟病的“临时工执法”问题,草案提出,严格禁止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草案通过地方立法将目前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裁量权基准、重大执法决定备案等制度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将进一步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其中,“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尤为引人注意。草案提出,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严格禁止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草案明确禁止行政执法人员以下八种行为:执行职务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没财物的;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执法证据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作出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作者: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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