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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管新规下月施行(2013年10月18日)
10月17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高我市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质量与水平,满足小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据介绍,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居住小区应当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具体而言,包括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用房等。 根据规定,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确定居住小区需要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后,将配建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社区配套用房、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等用房,在进行土地出让时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其建设成本、土地成本等相关费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计入起始价,即政府通过减少土地出让收益的方式进行投资。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明确需要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及规模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据了解,《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零星住宅等。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是社区配套用房、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等用房的产权接收单位。上述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无偿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使用和运营管理,并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其他居住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规定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并书面告知购房人。业主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管理使用单位擅自变更其使用性质的,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记者还了解到,保障性住宅用地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权和移交参照本规定执行;莒县、五莲县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权、移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小区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办理。
作者:迟锐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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