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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司长:建立导游自律组织保障导游权益(2013年10月18日)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全国假日办执行主任吴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司长李任芷,国家旅游局综合司司长张吉林四位嘉宾做客人民网,围绕《旅游法》与黄金周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讨论。李任芷就保障导游权益问题指出,导游必须与旅行社签订合同,通过督查机制,建立导游自律组织保障导游权益。

  李任芷讲到,《旅游法》出台以后,导游权益问题是最关心的问题,是一个行业发展的基本的问题,也是保证旅游业、旅行社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问题。

  李任芷提出两项措施保障导游权益。第一,导游必须和旅行社签订合同,通过合同保障导游的相应权益。“包括他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合理、合法的收入。也就是说,旅行社的长期员工,短期借员工,或者临时聘用的某一段时间员工,都应该通过合同的形式来体现,这是一种基本保证。”

  第二,在执行《旅游法》的过程中,按照人大的要求,保证导游在从事工作中要有基本的最低工资收入。 “我们还在制定相关的规定,导游在服务过程中,应该得到他所应得的那部分导游服务费,通过贯彻执行《旅游法》,制定相应的合同规范和相应的督查机制,来保证导游的收入和他们正当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建议积极推动建立导游自律组织,比如导游协会,通过导游协会这个群体,来寻求导游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保障的这样一种机制。希望通过这种机制,体现出我们对导游权益的保障。”


作者:李政杰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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