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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闲置公租房6个月 建立不良信用记录(2013年12月21日)
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承租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自管理部门查实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行为之日起,至承租家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整改完毕之日止。 具体有: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不缴纳的;将承租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配套设施,拒绝按照要求恢复原状的;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依法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以及其他需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的。
作者: 来源: 地产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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