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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我市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2013年12月28日)
12月18日,记者获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前出台文件,对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流程做出明确规定。 据悉,在以支缴率作为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为主要参考指标的基础上,工伤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因素纳入指标范围。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类、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年度平均缴费人数在5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暂不列入浮动范围。 浮动标准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等指标的升降上下浮动,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上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调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调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上年度内有因工死亡累计2人(含)以上的,或者重伤(伤残等级1-4级)累计3人(含)以上的等七类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调。 据了解,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通知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下一缴费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情况和浮动费率档次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7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作者:王帅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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