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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特病门诊鉴定有了规范说明 1日起日照市统一施行(2014年01月02日)


   1月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日照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管理办法》中的部分事项进行了规范说明。据了解,该管理办法在以往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具体病种鉴定执行标准界定模糊,诊疗用药管理中反映出并发症界定问题等。
    在新的规范中,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2型糖尿病鉴定结果明确注明所包含的并发症。
    对已批准办理“高血压Ⅲ期”“2型糖尿病”病种的特病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出现“高血压Ⅲ期”或“2型糖尿病”新的并发症时,简化新增并发症的申请程序,参照即时受理方式办理。
    “心脏搭桥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人工血管置换术后”统一列入“心、脑、大动脉血管支架植入后抗栓治疗”病种名称进行申报。
    “脑梗死”“腔隙性脑梗死”的鉴定,根据颅脑检查的发病位置与相关临床症状一致、需要药物维持治疗、身体功能障碍及相关的并发疾病进行界定。
    慢性病毒性肝炎不包括甲型肝炎、戊型肝炎。
    对“高血压引起的脑出血”,在即时申请“脑出血”病种时,如果符合“脑出血”条件,同时批准“高血压病Ⅲ期”病种。
    对“心脏搭桥术后”即时申请“心、脑、大动脉血管支架植入后抗栓治疗”病种时,如果符合“心、脑、大动脉血管支架植入后抗栓治疗”条件,同时批准“冠心病”病种。
    职工所持门诊特病医疗证与信息系统中的审批病种名称不相符时,由特病人员持门诊特病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定点医院进行登记,填写《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申请表》并在“申请病种”栏加注“信息系统不相符申请变更”字样,由定点医院审查后上报。
    职工门诊特病申报资料增加身份证复印件;选择外地医疗机构定点的人员需提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准的“长期驻外”或“异地居住”备案表复印件。
    2013年10月后审核通过的特病人员,申报增加新病种时,需提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核发的《职工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证》原件。各区县及时受理病种的上报备案时间统一确定为:每月5日、15日、25日(节假日顺延)。
    据了解,以上事项自1月1日起全市统一施行。 
 


作者:王帅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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