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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政府“买服务 ”配套制度得跟上(2014年01月22日)


    1月16日,由财政部主办的全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会议,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舆论认为,这意味着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程开始提速。

  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即政府在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不使用财政资金直接运作,而是通过建立契约关系、由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支付相应费用的模式。

  政府由于自身的成本、效率、专业化程度等方面问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无法满足公众需求。在有限的公共资源条件下,需要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由专业化组织和人员提供服务,有利于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产品。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建立的并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契约关系。作为购买方的政府与被购买方的社会组织间保持独立,社会组织独立决策、独立运作、承担责任,政府依据合同进行管理,对绩效独立评估。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上述会议中表示,2014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将在全国全面推广,力争“十二五”期间初步形成统一购买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2020年在全国建立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但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并不容易。目前,中国公共服务购买以养老、社会服务以及承接政府部门部分职能为主,在公共卫生、教育、文化等主导性公共服务领域尚不多见。公共服务面上尚未铺开,构建统一平台自然有不小难度。

  公共服务的供方并没有形成市场机制。目前,公共服务购买对象仍以事业性或政府自建组织为主。很多政府购买服务是直接委托下属的非营利组织,或者为承接自身某些职能,组建非营利组织,直接管理并委托服务,开放、公开的竞争性购买较少。

  从积极的方面说,这样,政府在购买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往往可以用较低成本从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同时政府又以自身职权优势让非营利组织进入某些营利领域,通过垄断性经营以弥补公共服务成本的不足。这会对市场秩序形成干涉,并带来违规、垄断等问题。

  但是,在缺乏明确市场机制的环境下,公共服务购买的制度化还有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应财政制度体系的完善。

  当前,公共服务购买尚未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规定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在采购范围中,对服务的理解仅限于政府自身运作的后勤服务,而范围更广泛、更重要的公共服务未被列入采购范围。

  财政方面,购买公共服务需要资金预算公开。在发达国家,政府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的预算,非政府组织通过公开招标获得政府拨款。在中国各级政府预算编制时,采购资金预算已单列,但并不向社会公开,民办社会组织不了解政府的购买需求,难以形成竞争购买。

  在政策协调上,购买公共服务需要政府部门协调和监督机制。政府各部门公共服务目标与资金存在交叉,需要第三方力量进行协调、监督,需要独立的监督机构评估信息真实和保证竞争公正。财政部拟建全国统一的购买平台和机制,正是基于此种考虑。


作者:孟佳 来源: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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