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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立案调解实行“六明确”(2014年04月30日)
近日,日照中院在总结立案调解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暂行规定》,规范立案调解工作。《规定》对立案调解范围、原则、时限、程序、文书、卷宗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了“调解范围”,对先行进行立案调解的案件和不得进行立案调解的案件作了规定;明确了“调解原则”,坚持以事实清楚为前提,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贯彻方便快捷原则;明确了“调解时限”,规定必须在立案后1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明确了“调解程序”,对调解组成人员、庭前告知事项、证据审查等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文书制作”,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请求法院确认的,要先形成确认笔录再制作调解书;明确了“卷宗装订”,对正式登记立案的立案调解案件按照规定进行卷宗装订并完成归档,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单独进行编号,由立案庭保存卷宗。
作者:胡科刚 李晓艳 来源: 日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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