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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房产测绘和登记收费有了明确规定(2014年05月21日)
5月20日,记者从我市物价部门获悉,深受市民关注的房产测绘收费和房屋登记收费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开发企业应当委托测绘机构实施测绘,测绘成果用于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属登记手续,测绘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不得向购房人收取。 “以前的时候,打电话咨询房产测绘收费问题的市民不少,很多市民也很关注,现在我们对省物价局房产测绘和登记收费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贯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相关收费行为,维护有关企业和购房者的利益。”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 据介绍,针对房产测绘收费,新规定明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房地产管理需要,委托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施测绘的,测绘机构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测绘费用;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开发企业应当委托测绘机构实施测绘,测绘成果用于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属登记手续,测绘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均没有委托测绘的,测绘机构不得强制测绘并收取费用。 对于房产登记收费,新规定也进行了规范。凡购房人申请预约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由申请人向登记机构缴纳房屋登记费;实施房产预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的,由抵押权人缴纳房屋登记费;作为住宅配套设施的储藏室及车库,与住宅一并登记的,登记机构应按一件收取登记费;应申请人要求分开登记的,应按不高于住房登记费的标准收取登记费用。
作者:迟锐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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