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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日照: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2014年07月15日)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关系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下发通知,采取多项措施,全力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防范高温中暑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
    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积极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给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
    高温天气作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环境安全,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急救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等等。
    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相关防暑降温措施。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贯彻落实、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将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依法严肃查处。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安监、卫生、工会组织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作者:王娟 来源: 日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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