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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东港区规范物业管理政府采购行为(2014年08月18日)
为促进机关服务社会化改革,提高政府采购绩效,自8月份起,东港区提出明确要求,全面规范物业管理政府采购行为。 东港区明确之前未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在服务期满后应实行政府采购。对因特殊行业要求短期内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确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按原合同条款与物业管理公司续签合同,但续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同时,续签合同中的费用除工资外不可单独调增;对已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应重新组织政府采购,也可在报经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原合同条款与物业管理公司续签合同,但累计服务期限不超过五年。续签合同中的费用应维持原合同金额,确需调增的,应按有关要求执行。 对多部门单位共用同一物业的,整合项目后统一进行政府采购。多个部门、单位共用同一物业的,应分别向区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合并汇总后按规定统一组织采购。预算单位与非预算单位共用同一物业且物业管理项目由非预算单位负责采购的,应当按年度向区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作者:李刚业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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