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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五莲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2014年09月02日)
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五莲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包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两年前,五莲某集团承揽五莲县某广场工程建设项目,并由其子公司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建设任务。山东某建设公司又与浙江建设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浙江建设商个人又将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包某某。 2013年5月,因被告人包某某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引发工人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经统计、公示、审核,被告人包某某共欠工人工资484万元。2013年5月20日,山东某建设公司划拨专款484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由包某某负责统一发放。包某某支款后,将其中的106万余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3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47万余元用于公司支出及个人消费。包某某共欠工人工资377万余元。 2013年6月,五莲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法给被告人包某某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告人包某某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人工资。后包某某不仅未履行承诺,还切断联系方式后逃匿。山东某建筑公司迫于工人集访的压力,再次代包某某支付所欠2013年4月份之前的工资286万余元,被告人包某某亲属代被告人支付工人工资29万余元。被告人包某某仍未支付的工资数额为61万余元。另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包某某亲属将100万元交至公安机关。 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将100万元款项交至公安机关,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包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判处期徒刑十个月。
作者:李培安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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