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改革进程中,近日立法法的修订成为了地方关注的热点。不少人希望地方立法权扩容,涵盖全部设区的市,就城市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改革的难点常常是立法的难点,立法的任务常常是改革的任务。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没有地方立法权,一些地方对改革的成功经验难以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对现有地方法规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也不能及时加以修改或废除,改革的前行,常常受限于立法的阻滞。
从以往经验看,一些成功的改革举措,往往就是在一些地方率先探索出来,通过地方立法具备了“地方合法性”之后,全国性的改革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如深圳在先得到国务院授权后,于1987年10月修改原先的行政规定,确立“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抵押”,后由广东省人大通过地方法规,明确“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制度”,最后进入国家层面立法。可以说,授予地方立法权,让一些成功的改革经验获得合法性,是对改革探索的一种鼓励,将激发出更多接地气的改革思路和举措,也有利于成功经验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此外,从改革的方法论上讲,让设区的市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使改革过程中的利益攸关方通过合法平台和程序,综合反映各自意见,既有利于各方有序协商、达成改革共识,也能使一些与中央顶层设计相违背的地方改革举措,在进入地方立法审核阶段得以修正调整。从这个角度看,对地方立法权扩容,将为各地改革增添一道安全阀。
作者:任宇波 来源: 大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