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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我国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2014年09月12日)


    记者11日从国家海洋局了解到,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的意见》,实施面向沿海地方政府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这个意见对通报制度责任分工、通报内容、跟踪监督及保障机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是海洋部门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进行的一项重要创新,是切实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的制度保证。该通报制度旨在强化对沿海地方政府海洋环保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通报主体是国家、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象是沿海地方政府。
    据了解,为提高通报信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报制度将当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纳入其中。一是重点关注重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包括重点海湾、大型河口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及变化趋势,各类功能区海域环境状况变化情况及是否满足功能区环境要求;二是重点关注陆源污染排海情况,包括入海排污口、入海江河等陆源入海污染源状况,重点评价排污口超标排放、入海江河断面水质质量、有毒有害及禁排物质排放,排污口、江河邻近海域海洋环境变化等情况;三是重点关注沿海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选取沿海开发热点区域,评价开发活动对自然岸线、滨海湿地等各类海洋资源、典型生态系统影响情况及潜在风险,分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变化状况;四是重点关注涉海环境突发事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关注沿海危险化学品泄漏、溢油等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及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作者:杨维汉 来源: 日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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