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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实行动态管理(2016年05月30日)
日前,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将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九大行为,以及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五大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份; (二)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三)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旅游交通、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经营单位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旅游不文明行为。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作者: 来源: 日照市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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